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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
关于山西雁阳繁峙县一期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批后)的公告

日期: 2024-04-22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山西雁阳繁峙县一期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

  (一)批准征地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晋政地字〔2024〕164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月7日

  (四)批准用途: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

  (五)征收范围:繁峙县大营镇万民庄村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和征地补偿费用如下表

  三、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其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被征地总费用内。

  (二)社保安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费用已缴纳农民社保专户,社保安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四、征收土地时间、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安排及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批复事项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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