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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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权属、用途
(一)征收目的:推进全县新能源风电项目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征收范围:繁城镇大峪村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拟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征收权属:繁峙县繁城镇大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征收用途:繁峙县横涧乡2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现状、位置、地类、面积和征地补偿费用如下表
项目 名称 |
被征地乡(镇)村 |
位置 |
征地面积(亩) |
区域名称 |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费(万元) |
生产生活补助费 (万元) |
安置补助费(万元) |
征地总费用(万元) |
繁峙县横涧乡2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 |
繁城镇大峪村 |
大峪村 |
7.17 |
南部工矿发展区 |
31860 |
其他农用地 |
7.17 |
9.1374 |
13.7062 |
22.8436 |
|
合计 |
7.17 |
7.17 |
9.1374 |
13.7062 |
22.8436 |
三、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其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被征地总费用内。
(二)社保安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费用缴纳农民社保专户,社保安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村委会反映,并享有复议诉讼权利,请互相转告。
特此通告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