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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农业种植、放牧等活动的通告

繁政通告字(2021)2号

 时间:2021-04-16       大    中    小     

  为切实加强河道、灌区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维护河道、灌区管理秩序,保障河道及灌区正常运行和汛期行洪安全,有效改善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滹沱河、峨河繁峙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公示》等法律、法规、文件及河长制有关规定,现就在滹沱河河道管理范围、灌区内禁止农业种植、放牧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灌区管理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放牧等。

  二、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二)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

  (三)种植高秆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打井、挖窑、葬坟和存放物料。

  三、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四、对个人开垦防洪河道堤防、灌区用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种树等行为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乡、村两级河长要切实履行河长职责,加强巡河,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开垦种植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进行处理。

  七、水利部门及各乡镇要加强河道、灌区管理,从严打击在河道及灌区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破坏草皮、采砂取土、倾倒垃圾、修建房屋、排污等违法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及公共安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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