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繁政通告字【2020】10号

 时间:2020-06-09       大    中    小      来源:繁峙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忻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通告如下:

  一、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县城建成区、砂河城区、大营城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县城建成区为北至108国道,南至砂高线(杏园乡),东至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

  三、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种狂犬疫苗。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责任书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与养犬人签订养犬责任书,明确有关文明养犬的责任事项。

  五、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

  六、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和经营禁养名录内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导盲犬除外);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

  七、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犬只佩带犬牌、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短牵引带;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期,征得电梯内其他人的同意,佩戴嘴套或装入犬笼、犬袋,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不得携犬进入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七)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须征得司机同意;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凡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予以收容。

  九、居民养犬应当按规定对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定期检疫。犬只出现狂犬症状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并向农业部门报告,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十、违反有关规定将依据《忻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进行处罚。

  十一、广大居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举报。

  特此通告。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