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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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繁峙县人民法院
为了帮助企业更加安全稳定地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对近几年涉企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结合近期县法院在联系企业活动中所了解的情况,就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提出以下建议和提示,供企业参考。
一、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认为客户在与企业自身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二、注意“订金”“保证金”不等于“定金”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三、保证担保需明确相关意思表示
如果企业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四、抵押担保要办理登记
如果企业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企业自身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如果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企业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五、质押担保要确保交付质物
如果企业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企业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秉承审慎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县人民法院将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合同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发展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