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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送达通知书

繁市监公告字〔2024〕2号

 时间:2024-04-10       大    中    小      来源: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繁峙县丰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2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

  本局于2024年1月9日在繁峙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了《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的公告》,告知繁峙县丰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2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上述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繁峙县丰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2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以上未申报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两年以上的违法行为,可以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故本局于2024年3月1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公告发布后,共有3户合作社办理了注销登记,其余26户合作社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繁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名单附后。

  附件: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26户).xlsx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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