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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23 00:0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局、办、中心:

  为进一步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忻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同意,制定《繁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晋政发〔2016〕14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县司法局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需提请上级机关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牵头部门(涉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应当在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初审、部门办公会议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送本级政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牵头部门向本级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承办部门或者牵头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其他部门重要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资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相关资料转给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县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二)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

  (三)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四)决策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决策方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已按规定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县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司法局工作。

  第十条 县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合法;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

  县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仅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县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县司法局要求的期限内补正。补正后,合法性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决策承办单位对补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统筹部门预算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制度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繁峙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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