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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打击违法涉爆、私挖乱采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1-20 00:0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监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决防止涉爆案件发生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行为,有效保护和有序开采矿产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印发《繁峙县打击违法涉爆、私挖乱采工作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繁峙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穿到工作之中、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各乡镇、居民事务中心、各派出所:

  1、宣传动员。各乡(镇)、居民事务中心、各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着力形成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声势。要晓以利害,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私藏、私存民爆物品的危害性并主动上交,明白他人私藏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并主动检举揭发。行动期间,群众主动上交私存爆炸物品的,一律免予处罚;群众主动检举揭发私制、私存民爆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要给予重奖。

  2、清查收缴。各乡(镇)、居民事务中心要成立由乡(镇)长(居民事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分管副职和辖区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的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私存、散存民爆物品清查收缴工作。把任务分解到每个部门,逐级、逐人签订责任状,形成全员参战的良好局面,齐心协力、通力合作、统一行动。深入厂矿、乡村、社区,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的排查收缴工作。对涉爆重点乡(镇)、矿区、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废弃窑洞、各类养殖场、仓库、温室、花棚、出租厂房,包括车库、地下室等可能藏匿危险物品的场所、部位,进行拉网式清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重点可疑区域需要搜爆犬和探测仪的,及时与公安局民爆大队联系,进行重点排查。此次行动一定要做到发现及时、收缴彻底、不留隐患。

  3、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逐级签订责任状,抓好“五禁”工作的落实。公安派出所要与辖区内的村委会、居委会逐一签订安全承诺书,依托村委会、居委会,逐村、逐社区走访,逐户签订安全承诺书,层层落实责任。如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严防因烟花爆竹发生爆炸等安全事故。

  (二)各乡镇、自然资源局:

  1、各乡镇、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对全县范围内的各类关闭矿点进行排查,特别是因兼并、重组、整合而停产的非煤矿山的地面库房、工人住房、办公楼房和闲置空房逐一进行排查,发现有私采、乱挖、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可疑迹象,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查处,消除隐患。并把排查情况按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2、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非法违法矿井、坑口和采掘现场进行关闭取缔并恢复原状;对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行为,要按无证开采一并查处和取缔。

  3、坚决取缔以各种名义变相盗采浅层矿的违法行为。凡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浅层矿的,无论以什么名义、无论由哪个部门或哪级政府以什么形式批准,均属违法采矿行为,必须有效制止、依法査处、坚决取缔。

  4、严肃查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要责令违法矿山企业退回其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闭越界井巷,并依法进行处罚,露天越界开采的,要责令恢复治理。

  5、严格关闭标准,加强对历史关闭矿并和废弃矿井的监管。加强对废弃矿井的监管,全面清理历史关闭矿井,确保摸查底数清、关闭标准高、监管责任明。

  6、全面清理无证储矿场、尾矿库。对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关闭。

  (三)应急管理局

  1、要进一步强化涉爆企业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将涉爆企业井下民爆物品使用环节安全检查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建立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出井检身制度、矿石筛选分拣遗留民爆物品制度,严防非法流失。

  2、定期对矿山企业井下民爆物品库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于设计、建设、通风、储存量、消防和治安防范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暂停使用,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对涉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自查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危险源辨识、监控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以及演练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四)各派出所、民爆大队:

  1、各派出所、民爆大队对全县范围内所有的涉爆作业单位进行彻底检查,全面检查民爆物品系统升级建设运行情况。运输环节的审批、领用、发放、运输、卸货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储存环节的民爆物品储存库房“人防、物防、犬防、技防”等防护是否齐全有效;使用环节的领用清退登记、守卫看护、安全作业等管理制度等落实情况。及早发现并清除隐患,防止民爆物品流失、被盗、被抢及发生任何涉爆事故、案件。

  2、各派出所要对辖区内所有有条件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因涉爆等违法犯罪被打击处理过的人员、关停矿点和非法矿点经营者、各类心态失衡、行为偏激、扬言报复社会人员,要全面进行摸排,逐一见面谈话,逐一签订无非法私藏爆炸物品的具结保证书,教育规劝配合排查工作,防止发生任何涉爆事故、案件。

  三、时间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1月14日前)。各乡镇、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判形势,分别印发方案、召开会议,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广泛发动,部署到位,全面启动打击违法涉爆、私挖乱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1月15日至3月1日)。各乡镇、相关单位对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责任措施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3月2日至3月15)。各乡镇、相关单位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固化经验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组织精干力量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不折不扣把专项行动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

  各乡(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同配合,认真履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用地、用矿、非法涉爆等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逐步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全方位的立体监管格局,坚决杜绝“只检查、不执法”,“只执法、不处罚”的现象,发挥执法震慑作用。

  (三)严格落实责任,加大追究力度。

  此项工作是“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亲自上阵,狠抓落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执法机关是本辖区案件查处的第一责任人,依据各自的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立案标准的,必须立案查处。自然资源部门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拆除、复垦复绿、移交移送等处罚内容明确的,必须履职到位;对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经过鉴定或认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履行监管不力的、构成犯罪未鉴定移送的、不作为乱作为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隐瞒不报弄虛作假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甚至充当“保护伞”等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各乡(镇)及职能部门的责任人严肃追究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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