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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0-06-22      来源: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局、办、中心:

  根据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山西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繁峙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乡(镇)、居民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重新修订和完善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科学地处置地质灾害,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机制,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群专结合、科学应对、专业处置、资源整合的原则。

  1.5 地质灾害灾(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险)情按照避险转移、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见附件4)。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由县、乡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体局、县应急局、县能源局、县交警大队、县红十字会、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电视台、忻州银保监分局繁峙办事处、中国电信繁峙分公司、中国移动繁峙分公司、中国联通繁峙分公司、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繁峙供电公司、县火车站。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和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县级指挥部是应对本县行政区域小型地质灾害(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下)的主体。

  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若超出县级指挥部应对的地质灾害,由上级指挥部进行指挥,县级指挥部配合。

  2.2 现场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公安局、县气象局相关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事发地乡(镇)长。

  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通信保障组、涉险人员核查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等10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2.2.1 综合组

  组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其他相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工作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抢险救援组

  组长: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队、乡(镇)、相关部门。

  职责:拟定救援方案,调配救援力量,人员搜救,救援指导。

  2.2.3 技术组

  组长: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地质监测队伍等。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职责:提供灾害点的基础信息和测绘图件,指导周边隐患排查和危险区划定,灾害趋势预测,提出处置建议,安全监测。

  2.2.4 通信保障组

  组长:县工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繁峙分公司。

  职责: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2.2.5 涉险人员核查组

  组长: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乡(镇)、相关部门。

  职责:核查涉险人员身份信息,提供失联人员分布图。

  2.2.6 人员安置组

  组长:事发地乡(镇)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应急局,乡(镇)、相关部门。

  职责: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和家属,处理其他有关善后工作。

  2.2.7 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乡(镇)长。

  成员单位:县、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国网繁峙县电力分公司。

  职责:救援现场所需电力、照明、装备、油料等物资保障,后勤服务保障,队伍和装备场地保障。

  2.2.8 医学救护组

  组长:县卫健体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卫健体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

  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省、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灾害区域和人员安置点的卫生防疫。

  2.2.9 社会稳定组

  组长: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2.2.10 宣传报道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电视台等相关部门。

  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2.3 救援队伍

  一般地质灾害救援队伍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为主力,矿山救护队、社会救援队为辅助力量。

  3 风险防控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法对地质灾害风险区域、风险点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巡查、监测,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防治工作。要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明确防治责任,建立完善县、乡、村、矿山企业及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巡查、定点监测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地质灾害风险。

  4 监测和预警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水文、气象监测点,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监测人员和监测单位发现地质灾害前兆后,要立即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及时研判处置发出预警。

  因气象原因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分四个级别(各级别含义及预警措施见附件3)。预警级别达到三级(黄色)以上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向公众发布。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送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5.2 信息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接收突发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后,应迅速分析研判、核实,提出建议,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险情和灾情级别,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5.3 先期处置

  县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害信息后,按照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和群众应在第一时间开展临灾避险、自救互救、抢险救援、危险区划定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做好灾情核查、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和灾情监测,采取措施保障救援队伍快速开展救援活动。

  5.4 响应

  省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先启动县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4)。

  5.4.1 Ⅳ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救援情况,分析研判灾害形势,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展开行动。

  (3)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协调增调消防救援、医疗卫生、地质监测等队伍,必要时向市指挥部求援增调救援力量。

  (4)相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5)现场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周边地质环境、气象等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现场指挥部及时发布灾情及救援信息。协调媒体加强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疏散和转移安置群众工作。

  (8)按照市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的工作。

  (9)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5.4.2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大于四级响应条件时,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发地,在第一时间开展临灾避险、自救互救、抢险救援、危险区划定等先期处置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灾情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5.5 指挥和协调

  5.5.1发生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或险情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或险情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应急救灾。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在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或险情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成应急抢险工作组,领导应急抢险工作。

  5.5.2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水利局牵头,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5.5.3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公路段牵头,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5.5.4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铁路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铁路部门牵头,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5.5.5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城市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住建局牵头,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5.5.6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的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5.6应急处置

  5.6.1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5.6.2应急响应期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成员单位具有调动权和处置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5.6.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向各工作组发出部署命令,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5.6.4按照应急抢险属地原则,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各工作组应急抢险工作。

  5.6.5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5.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5.7.1 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各工作小组根据牵头部门及合作部门安全工作的需要,应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越野车辆、大功率通信工具,及时向每一个应急人员发放安全帽、雨具、登山鞋、救生衣、对讲机、照明工具等安全作业工具。医学救护组应准备好防叮咬、防暑防冻、防创伤以及感冒类等应急药品,做好应急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

  5.7.2 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程序

  经技术组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时,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救灾现场;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人员身体是否健康、安全装备是否齐全,并向应急人员说明应注意的事项,并且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表。对所有应急人员发放应急现场通行证,非应急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离开灾害现场,应先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可以离开时,做好相应登记后方可离开。

  5.8群众安全防护

  5.8.1 安全防护主要措施

  涉险人员核查组和人员安置组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必要时应强制性疏散)。由抢险救援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技术组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医学救护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宣传报道组和社会稳定组做好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5.8.2 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人员安置组和后勤保障组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由抢险救援组和通信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5.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9.1 动员的范围包括

  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信人员等;紧急调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发动企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组织灾区人民群众生产自救。

  5.9.2 动员的组织程序

  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乡镇组织动员社会力量。

  5.10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11 应急结束

  经专家论证认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被控制或消除后,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善后处置方案,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妥善解决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入帐,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

  6.3总结分析

  应急结束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等。现场处置完毕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项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保障通信网络。应急抢险期间,通信网络部门应设立专职机构,指定专人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状况、通信设施损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并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7.1.2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信系统。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移动电话、无线上网设备和无线对讲设备,以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按照应急抢险方案,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保障快速调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7.2.2 应急队伍保障

  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10个专业工作组组成,按照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

  第一梯队:抢险救援组、技术组、人员安置组、医学救护组、综合组;第二梯队:通信保障组、涉险人员核查组、后勤保障组;第三梯队: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

  7.2.3 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路、水利等部门组织建立、培训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河道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7.2.4 医疗卫生保障

  由卫生、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培训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7.2.5 治安保障

  由公安部门组织建立、培训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7.2.6 物资保障

  灾情发生后,民政、发改、商务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的供应。

  7.2.7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县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物资。县级配套资金应与省、市下拨救灾专项经费统筹使用,并专款专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应及时予以保障。应急抢险期间,当地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以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7.2.8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按照以当地为主安置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救灾款物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组成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数据库。建立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联系方式。完善县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救援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部门预案或应急响应手册,在各自系统内开展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掌握预案知识和处置程序,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定期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干部、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3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批准后实施,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

            2.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docx

            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及预警措施.docx

            4.地质灾害灾(险)情分级及对应响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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