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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11-13 00:00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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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印发繁峙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现将《繁峙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规发〔2023〕5号)、《忻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忻州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民规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繁峙县范围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三)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四条 县民政、财政、医保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统筹做好因病致重病患者的认定和救助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县医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县;

  (二)患者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2〕84号)文件执行;

  (四)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之月(不含)前12个月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总和。

  (五)申请人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参照《忻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忻民发〔2022〕40号)相关规定。

  第六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当次有效,针对申请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七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参保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参保地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做好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二)患者本人住院费用结算单、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收费票据等;

  (三)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完整;

  (四)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告知其医疗救助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县医保部门提供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情况,共享医保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认定中发现共同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真实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县民政、医保部门规定不得获得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县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忻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并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审查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个人因病自负医疗费用等情况5个工作日内并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同级医保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七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人直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十九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一次有效,一个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医疗救助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民政、医保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共享、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为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救助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档案管理,对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财政、医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医保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县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docx

  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审核公示.docx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确认通知书.docx

  4.不予确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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