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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6-15 00:00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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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印发《繁峙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局、办、中心,各有关单位:

  《繁峙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2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20〕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推进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构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实施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出让用途为居住用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三、实施标准

  (一)新出让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划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土地供应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关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测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商品房一房一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市场实际等情况进行测算、确定。

  (二)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配建房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三)棚户区改造、城中村、企业厂矿改制拆迁项目的安置房等住房建设项目,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四)按规划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和地上配套设施和商业部分。

  (五)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公租房部分的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工作流程

  (一)县自然资源局在住宅用地土地供应过程中,应以书面形式征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出让地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要求,并将此作为住宅用地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收到征询函后,应出具回函,明确公租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公租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三)出让公告发布后,竞得人报名时,应提供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签订的是否配建公租房的预协议。

  (四)住宅用地竞拍成功后,县自然资源局与竞得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的具体要求进行约定。

  (五)房地产企业在竞得土地后,办理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签订《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协议》,协议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以及移交回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以及公租房建成后的产权、使用、管理等内容。房地产企业同意配建公租房,则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不配建或不宜配建提出申请缴纳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受理。

  (六)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组织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并会同财政、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并注明只回购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未配建标准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予通过专项验收,县行政审批局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配建公租房应与商品住房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交工,公租房建成交付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管理、监督。

  五、有关要求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求,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或配建资金的收取。房地产企业缴纳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向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生成)的财政票据(或财政电子票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缴库和管理,收支科目列“其他专项收入”。

  (二)县财政局应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统筹用于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实物公租房、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更新、改造。

  (三)县自然资源局应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过程中,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居住用地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设计。按照签订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协议》将不动产产权登记给住建主管部门;不对承租人进行登记;同时对公租房的产权不予受理抵押登记。

  (四)县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配建公租房项目的预售方案,将配建公租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不得纳入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范围。对未按要求配建公租房或缴纳公租房配建资金的,不予发放商品房销(预)售许可。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积极推进公租房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公租房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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