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县政府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7/2022-04917 | |
发文字号:繁政办发〔2022〕14号 | 成文时间:2022-04-20 |
发文机关: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利用铁矿尾砂废渣填沟造地开展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2-04-22 |
时间:2022-04-22 00:0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繁峙县利用铁矿尾砂废渣填沟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利用铁矿尾砂废渣填沟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有效解决我县铁矿尾矿砂乱堆乱放问题(金属矿除外),统筹推进“生态修复”与“土地整治”相结合,实施尾砂、废渣填沟补充造地,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建立健全我县铁矿尾砂废渣治理长效机制,科学、有效利用铁矿尾砂废渣开展填沟造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利用铁矿尾砂废渣填沟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现成立繁峙县利用铁矿尾砂废渣填沟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人员如下:
组 长:师天阳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乔 哲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兴华 县政府办副主任
张文胜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郭双贵 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负责人
成 员:王 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平德 县林业局局长
王志胜 县水利局局长
闫东升 县应急局局长
居卫星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李建华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 林 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副局长
王国元 繁城镇镇长
王海凤 砂河镇镇长
徐华强 大营镇镇长
姚晓军 平型关镇镇长
王 媛 光裕堡乡乡长
王利锋 下茹越乡乡长
郭晔祥 集义庄乡乡长
郭利平 东山乡乡长
董新秀 金山铺乡乡长
张卫龙 神堂堡乡乡长
武文旺 岩头乡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文胜、郭双贵兼任,副主任由李建华、张林兼任,具体负责全县利用铁矿尾砂废渣填沟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相关工作。联系股室: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生态股。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治理、环境保护、社会实施、政府验收”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利用铁矿采选产生的尾砂废渣填充低效利用的沟壑,并实施以环境保护为前提的“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因地制宜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7.《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用好用活土地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4号);
9.《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晋国士资发〔2012〕25号)
10.《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意见》(忻发〔2017〕4号)。
六、实施主体与模式
实施主体为有独立法人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人”),实施人应承担项目的可研、设计、环评、施工等全过程管理,严整按照工程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制度执行。
七、实施程序
(一)项目资金
由项目实施人出资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整治设计报告》中要求足额缴存治理费用。
(二)项目选址
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纳入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2、禁止选在河流、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3.禁止在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特别保护的区域;
4.项目所用土地应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
5.实施人提供当地乡镇及村委的同意意见函。
(三)项目管理
1.项目实施人向县利用铁矿尾砂废渣填沟实施土地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由实施人牵头,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后出具项目选址核查意见函,征询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方可立项;
3.在相关部门出具核查意见通过后,由实施人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开展项目可研、环评、设计等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整治设计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予以施工;
5.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趣置场污染机制标准》(GB18599—2001)和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的社会影响和工程施工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并对尾矿砂处置场防渗、防洪、防扬散、防流失、防场尘等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6.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实施的项目负责协调、组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项目施工
项目实施人要严格按照土地整治、环境保护等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工程实施,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因水文、地质、环境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实施人报县领导组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核准。
(五)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人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验收。
(六)项目后期管护
项目整治验收后的土地经营权,应按项目实施前实施人与当地乡(镇)或村委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
因项目实施引发地灾隐患和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实施人独立承担排查及治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