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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2-04812 | |
发文字号:繁政办发〔2022〕11号 | 成文时间:2022-04-12 |
发文机关: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再生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2-04-20 |
时间:2022-04-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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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繁峙县再生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十四届县委第27次常委会会议、十七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再生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优惠政策(试行)
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绿色发展的指导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中明确的“加强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衔接”的合作方向;依据省批准繁峙开发区的主导产业为冶金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方向;借鉴其它省、市、县招商引资的经验;针对再生有色金属原料、产品“两头”在外,既不耗用本地资源,又产值大、税收高、招商引资效果好的特点,现制定繁峙县关于对再生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优惠政策。本政策适用于本土企业符合繁峙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的指导意见》(繁办发〔2021〕41号)文件认定规范的重点项目。
一、产业准入条件
(一)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国家限制“两高”政策的、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符合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设施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和对再生有色金属延伸产业链,生产制造业产品的企业,统一享受县里制定的优惠政策。再生铝、再生铜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政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执行,退税比例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中对应的综合利用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执行,即:即征即返奖励30%增值税。
(三)从项目投产的次年开始,对于生产铝合金锭(棒)、铜合金锭的企业每年实现税收(奖励前缴纳的税收)达到1亿元及以上时;对于生产铝合金锭(棒)、铜合金锭的同时延伸产业链,生产制造业产品的企业每年实现税收(奖励前缴纳的税收)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时,按增值税、所得税县留成部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研发、环境保护、产业链延伸、补充流动资金进行奖励。奖励办法为增值税、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奖励。
(四)增值税奖励时间按月按纳税序时进度进行,如对于延伸产业链,生产制造业产品的企业,每月累计纳税额达到年纳税额5000万元的序时进度时(每月纳税417万元),县财政在次月进行奖励。如到年底纳税额小于5000万元时,县财政于第二年逐月收回以前的奖励;对于只生产铝合金锭(棒)、铜合金锭的企业序时进度为每月纳税833万元。
(五)所得税奖励时间按年度进行奖励,在第二年企业的汇算清缴审定后进行奖励。
(六)奖励资金流程:增值税奖励按月进行,月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县税务局开具企业上月和累计缴纳税收证明,达到奖励的序时进度时,开发区管委会一个工作日内将从县税务局领取的缴纳税收证明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或开发区财政分局)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所得税奖励按年进行,在税务、财政部门审定企业汇算清缴后,县财政局(或开发区财政分局)十个工作日内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三、生产运营政策支持
(七)对沪深上市的企业,奖励250万元。
(八)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奖励130万元。
(九)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企业,奖励25万元。
(十)对当年入库中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60万元。
(十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二)对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入规”的小微工业企业,在三年内给予70万元的奖励。其中第一年40万元、第二年10万元、第三年20万元。
(十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70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山西省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5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企业奖励70万元;对获得“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奖的个人奖励3万元。
(十四)对获得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对进入山西民营企业100强、山西民营企业制造业3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五)对于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在沪深京上市的企业将一事一议由县政府另行进行资金奖励。
(十六)本政策由繁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从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