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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2-01 00:00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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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印发繁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局、办、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繁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的重要纽带,是让千家万户小生产和千变万化大市场有效对接的最佳途径,是推进农业生产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现代化迈进的最有效组织形式,是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为全面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升农民合作社运行质量,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经发〔2021〕46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农经发〔2021〕3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其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全方位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目标和要求,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满足农民群众对合作联合的需求为目标,以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为重点,加强示范引领,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制定、组织形式、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盈余分配等应该遵照该法,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二)坚持农民主体。鼓励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切实维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

  (三)坚持示范引导。充分考虑各村优势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差异,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通过培育示范社,规范运作行为,强化民主管理,增强凝聚力,提升带动力,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四)坚持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扶持作用,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合作社各相关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形成支持发展的合力。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乡村振兴、市场监管、税务、供销、金融等部门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引领全县农民合作社做强做大。

  三、基础条件

  (一)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繁峙县县域总面积2368平方公里,总人口27.7万人,辖4镇7乡,224个行政村。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县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工程,努力走出一条“特色化、规模化、功能化、品牌化、市场化”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全力促进农业全面转型升级、农村全面繁荣进步、农民全面富裕发展。

  (二)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

  繁峙县大力培育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启动实施合作社全覆盖工程,到2020年底,全县累计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067家,其中:种植业551 家,畜牧养殖业334家,造林合作社131家,农机服务18家,其它33家(包括加工、销售等)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同时,积极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目前,全县已创建国家级示范社2家、省级示范社13家、市级示范社13家、县级示范社9家,为广大农民树立可学可比、实现增收的示范典型。

  四、总体目标

  繁峙县作为202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试点县,要在2023年5月底前完成国家级试点任务。两年内拟新增培育县级以上示范社20个;依托小杂粮、蔬菜、中药材、食用菌和养殖等特色富民产业,每个乡镇打造样板社4个以上,全县样板社达到44个;按产业组建联合社11个以上(每个乡镇至少一个);各乡镇50%以上行政村建成1个产业优势明显、管理制度健全、民主管理高效、财务社务公开、服务带动能力较强的产业合作社,通过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最终评定11个县级以上示范合作社进行重点规范提升。

  五、重点工作

  (一)宣传培训阶段(2022年1月中旬开始—2月15日)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解决建设标准低、运行不规范、市场竞争力不强、服务带动能力弱等问题,集中利用1个月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乡(镇)、有关部门重点从合作社备案登记、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入股资金、成员账户等方面进行规范,促进合作社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2月16日—5月31日)

  1.加强登记运行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把好“入口关”。建立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定期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农业农村等部门。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对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进行公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手段,开展农民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监测。(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量化的公积金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等。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农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按照相关办法处置。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持有管护的,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逐步推行农民合作社财务集中委托代理制度,实行财务管理定期抽查机制,强化财政支持项目管理。联合财政、纪检、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领导小组,确保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效益最大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合理分配盈余。在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工作中,各类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过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要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成员出资。按照章程规定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可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等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员报酬或奖励。按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返还总额不低于60%。(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创建合作社提升工作中,严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分别履行好议事决策、日常执行、内部监督等职责。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整改提升阶段(2022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及时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全面梳理分析,依法依规清理。行政审批部门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生异常情形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及时共享给相关部门,各部门分别负责涉及其业务领域或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清理整顿工作。深入农民合作社现场“四看四问”,掌握实际情况,作出准确判断,为分类处置提供依据。召开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会商研究各部门排查结果,形成处置意见;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农民合作社,引导主动注销;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指导规范办社;对规范运行、发展遇到困难的农民合作社,及时跟踪帮扶。将农民合作社纳入行政审批部门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范围,简化注销程序,对领取营业执照后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倩务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合作社,可按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注销公告时间按《商事之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时间执行。(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水利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进示范社四级联创。推进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四级联创,建立完善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合格示范社,引领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围绕小杂粮、蔬菜、中药材、食用菌、养殖示范县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外向型的农民合作示范社。优先支持吸纳较多脱贫户入社、承担“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脱贫巩固任务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各级示范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不得评定各级示范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水利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组织评定阶段(2023年1月1日—3月31日)

  1.积极开展质量提升。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农民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利益联结不紧密、财务核算不规范、经营机制不灵活、运行质量不高等问题,以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提高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为重点,用好中央支持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资金,扶持不少于10家合作社,充分发挥好典型引领作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责任单位: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重点扶持以点带面。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优中选优、精中选精”的标准,经联席会议最后评议决定,对评定出的一批合作社给予扶持,“以点带面”辐射全县,以达到整体带动效果。(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国税总局繁峙县税务局、水利局、林业局、发展改革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全面总结阶段(2023年4月1日—5月31日)

  1.推进合作与联合发展。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加强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支持社场联合,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由“单打独斗”向“抱团发展”转变。支持社社联合,鼓励同业或产业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依法组建联合社,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开展联合合作,扩大经营服务规模,形成一批经营规模大、产品质量优、品质叫得响、带动能力强的区域性、行业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社企联合,引导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围绕主打农产品精深加工,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并争创省级、县级示范联合体,进一步延长产业链,促进单一的生产、销售向产、供、销、运等全链条发展,增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价值链、完整利益链,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增强服务带动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冷藏保鲜、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为小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采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农民合作社+电商+农户”等模式,通过合同价收购、盈余返还、股金分红、土地流转收入、劳务收入等方式,与其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脱贫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与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让农户分享更多的产业增值收益,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资源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鼓励供销合作社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积极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引导农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推行产品“一品一码”追溯管理制度,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支持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授权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使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推介,创响一批特色农产品品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利用农业生产资源发展休闲旅游、创意农业。(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每年宣传推荐3~5个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服务能力强、带动效果好的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让农民群众照着学、跟着干,吸引更多有意愿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合作社联席会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工作,制定扶持政策,增加资金投入,加强指导服务。要充分发挥好县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大财政支持。结合本县实际,从县级财力或统筹整合资金中重点支持发展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示范社、联合社。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机早作农业示范片、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等涉农项目。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支持农民合作社争取金融部门创新开发“惠农合作社贷”项目。积极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开展优势特色产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简化审批流程,灵活确定贷款期限。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人行繁峙县支行、忻州银保监分局繁峙监管组、县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的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荒地、未利用地或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产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建设用电等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国网繁峙供电公司、农业农村局、国税总局繁峙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人才培育引进。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每年培训300人以上农民合作社骨干成员。优先安排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理事长参加农业经理人培训。支持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各类返乡下乡人才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教科局、人社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大从农经管理人员、大学生村官、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中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力度,每个乡镇原则上有1~2名专职或兼职辅导员。辅导员要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工作原则,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规范发展等给予指导。(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等,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县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强化监管督导。各乡镇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合作社规范提升方案,明确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活动内容,方法步骤和推进措施,由财政、审计部门指导,各乡(镇)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聘请专业会计,对合作社账务进行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资产管理规范、财务凭证齐全。(责任单位:县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繁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构及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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