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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2-22 00:00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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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繁峙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繁峙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省、市关于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反弹,确保全县矿业秩序保持平稳态势,在全县开展为期一百天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百日攻坚行动,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一系列工作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环保督察和民生领域腐败与不正之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严惩违法违规犯罪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查处,一查到底,形成强大震慑,推动我县矿业秩序持续向好,为全县全方位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盗采和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等违法行为

  1.开展全域排查,建立监管台账。对全县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重点区域、违法盗采矿产资源易发多发区域,历年关闭矿井和取缔的私开矿点,易滋生非法采矿和群众举报过的各类厂矿、临时建筑等掩体,现场全方位拍照存档,并划片分区,明确乡(镇)、村监管人员,完善监管工作台账。由县公安局牵头对暂住人员进行排查登记,掌握工作动向。清理收缴火工品并追查来源。

  2.严惩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打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属地乡(镇)负责第一时间派人进行现场监管。县应急局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违法矿点入井实测,属地乡(镇)配合提供安全入井实测条件。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违法采矿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侦查,查清并控制非法矿主,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非法违法矿产品进行没收,运送到指定地点。对于以种植、养殖、厂矿、居民住宅等为掩护从事非法采矿的,除按照“六条标准”取缔外,一律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直相关部门配合现场彻底摧毁各类掩体及附属设施,并通报相关县直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和备案手续,依法查处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3.严格取缔标准,杜绝死灰复燃。各乡(镇)牵头负责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无证采矿矿点(矿区、矿井),严格按照“六条标准”(炸毁或填实井口、拆除设施设备、遣散从业人员、收缴火工品、恢复地表地貌、树立警示标志)及时组织力量予以取缔,切实做到竖井填平填实,斜井炸毁井口,现场拆除非法违法供电设施,露天开采恢复地貌,地表设立警示标志,现场全方位拍照存档。

  (二)坚决取缔以各种名义变相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各相关单位对涉矿工程开展集中清理。凡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论以什么名义、无论由哪个部门或哪级政府以什么形式批准,均属违法采矿行为,必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对涉矿工程项目的监管遵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单位负责日常监管,一旦出现借机进行非法采矿的,应立即通报辖区乡(镇)政府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加强对历史关闭矿井和废弃矿井的监管

  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废弃矿井的监管,明确监管人员,定期开展巡查排查,坚决杜绝擅自打开废弃矿井盗采资源、偷盗设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各乡(镇)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和第一发现人、第一报告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派人现场监管,直至取缔,要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采取措施。要动员群众举报,组织村委会、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按要求全面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接到报告、举报线索或排查发现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职责制止、取缔、关闭、整改、报告。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抓好本次专项行动。要加强对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巡查和排查,对有关举报线索要立即核实,对经核实的线索和排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立案,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三)县公安局:负责对民爆物品的监管和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或对涉嫌犯罪的进行刑事侦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非法采矿、妨碍公务、暴力执法等行为,要按照《全省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晋公通字〔2018〕77号)要求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侦查。对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和存在涉黑涉恶现象的要主动介入,加大刑事追究力度,做到快抓重处,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对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快查重处。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要主动介入侦察及时控制违法嫌疑人。

  (四)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对发生的舆情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所涉乡(镇)核实情况,并积极与发布平台取得联系,及时消除不利影响。

  (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矿山企业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产并通报自然资源部门予以查处。负责对排查发现的疑似非法采矿点入井实测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破坏环境情况的巡查、检查,对因采矿造成环境破坏的要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打击,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七)县林业局:负责对所辖林区的巡查,对发现的私挖滥采行为要及时报告属地乡镇或通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要依法打击私挖滥采破坏林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九)县供电公司:负责矿山企业的供电管理,要及时拆除非法违法用电设施和供电线路;对为非法采矿供电的,要及时通报自然资源和公安部门,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各矿山企业:对本矿区范围的资源负有保护和监管责任。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私挖滥采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私采滥挖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方法步骤

  百日行动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2022年1月1日)

  各乡(镇)要立即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各自实施方案。要加大宣传,广造声势、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抽调专门人员,深入一线全面排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彻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和违法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以制度促工作,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促落实。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第二阶段:严厉打击阶段(2022年1月2日—2022年3月10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对原有违法采矿点和疑似盗采矿点要逐一开展现场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无证采矿矿点(矿区、矿井),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予以取缔。对以种植、养殖、厂矿、居民住宅或项目建设等为掩护从事非法采矿的,一经发现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直相关部门配合现场彻底摧毁各类掩体及附属设施,并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和备案手续。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全省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公开结果、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形成强大震慑,有力推进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阶段: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2年3月11日—2022年3月31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司法打击、社会监督”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发现、制止、查处、移交、问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强化监管;以严格执法治标、以优化服务治本,切实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人财物的投入,探索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探索科技执法途径,逐步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全方位的立体监管格局,全面构建我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长任组长,县级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百日攻坚行动领导组(见附件)。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既要做好职责范围内本职工作,又要有全县一盘棋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坚决杜绝各自为政。构建严密的发现、制止、查处、移交、问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强化监管,切实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三)强化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百日行动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的强大舆论氛围。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私挖滥采矿产资源和销售买卖矿产品行为,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核查相关线索。要进一步发动全社会广泛监督,凝聚全社会广泛共识,全面构建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群防群治社会氛围。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乡(镇)所辖区域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一律移交县纪委监委,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落实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监管不力,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引发人员伤亡事故甚至充当非法违法采矿“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繁峙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百日攻坚行动领导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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