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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时间:2019-11-14 00:00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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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县域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发布此禁火令:

  一、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0月1日至次年5月31 日,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为冬季和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对本乡镇辖区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火领导小组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重点林区和重点地段开展巡逻检查,特别要做好冬季和清明、五一等火灾易发期的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工作。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及其边缘地带、农田林网等农林交错区进行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秸杆等,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烧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

  三、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做好“六清”工作(清秸杆、清坟边、清林缘、清地堰、清路旁、清矿区周围)。在林区、山坡、草坡设立防火卡、防火岗。凡是进山人员,一律进行火源检查并进行实名登记。凡拒绝接受检查的,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

  四、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监管不严,引发森林、山坡、草坡火灾的,一律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应急、林业、公安、纪检等部门严格落实省市“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要求,对违规用火从严从重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参与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人员要服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扑火救灾。同时,要注意扑火安全,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老弱病残人员参加扑火。

  八、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如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纵火、失火案件线索,请及时拨打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电话:12119、110或火警119。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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